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謹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7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680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92元鄭謹評自民國112年0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002新臺幣7604元鄭謹評自民國112年0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五003新臺幣9508元鄭謹評自民國112年0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20,702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18,204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8,204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105元、違約金雜費計393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戶謄、契約、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