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98號
原 告 峯元工程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吳宗旭
被 告 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承瀚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8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