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98號
原   告 峯元工程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吳宗旭
被   告 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承瀚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8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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