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9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舒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汪亭佑 、 周麗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系爭六紙支票之發票人分別為「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故請提出「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或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並應確認其等之組織型態究係為獨資或合夥?若係為獨資組織型態,應更正債務人名稱為「汪亭佑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周麗敏即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若係為合夥組織型態,則應更正債務人名稱為「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法定代理人汪亭佑」、「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法定代理人周麗敏」。
二、承上,應就各債務人所開具之支票票面金額為各別請求,及更正本件請求標的,並應釋明利息起算日。(須注意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紙支票之「退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