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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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1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陳碧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00132,062元95年5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25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2220,892元95年5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