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救再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救再字第11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終局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確定終局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抗告、訴救、程序律師申請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25頁),顯已逾補正期限,本件再審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邱政強法官黃奕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