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倪國保 被告 陳志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訴字第30號即本院106年度簡字第8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程士傑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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