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584號

原告 徐欣平

被告艾沛羅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