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湯禎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1,729元,及其中本金85,776元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湯禎祥於110年4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2年3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01,729元未為清償(手續
費15,936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85,776元及已到期之利息17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85,776元自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消費繳息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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