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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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4號原告 廖泳權 訴訟代理人 許卓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英仕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72,
6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金雅芳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