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452號債權人 馬崧 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匡怡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匡怡雯就104年司字第11129號督促程序費用,及105司執第3164號強制執行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負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依台端提出之洢朵房屋租賃契約書上並未見連帶保證人之記載,而洢朵住戶公約並無記載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連帶保證責任,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若仍欲請求上開費用,請表明請求105司執第3164號強制執行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明確之金額為新台幣多少元。
三、債務人匡怡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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