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新小字第394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吳詠潔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新小字第39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13日上午10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仁勇
書記官吳佩芬
通譯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官 曾仁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