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3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新小字第39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吳詠潔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新小字第39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13日上午10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仁勇

書記官吳佩芬

通譯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官 曾仁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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