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8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889號原告 趙偉嚴 被告 張順雲 原住臺中市○○區○○路○○○號(現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聲明請求之利息,利率自5%變更為20%,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7年12月31日變更為自108年1月1日,僅係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即應准許其變更。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7年12月31日,遲延利息為年息20%。未料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關係,請求清償借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本票及匯款委託書影本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17、19、55頁),已有相當之證明,堪信屬實,則被告自應依約清償該借款,並自清償期限屆滿時即108年1月1日0時起,負遲延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譚系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