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原告勝得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夏玉 原告 鄭如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郭峻豪 律師 江采綸 律師被告正能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皓炫 被告 尹遵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智易字第2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⒈被告正能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曾皓炫、 尹遵應
連帶給付原告勝得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正能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曾皓炫、尹遵應
連帶給付原告鄭如潔新臺幣5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正能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曾皓炫、尹遵應
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名稱、案由及主文之全文,以14號字體刊登於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版1日。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㈡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則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正能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曾皓炫、尹遵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7年度智易字第2號),業經刑事判決就被告等人所涉上開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未經原告即告訴人勝得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如潔合法告訴,而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庸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為准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且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