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蔡富
蔡鎮宇 游宜蓁
一、債務人 蔡富后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333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蔡鎮宇、游宜蓁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蔡富后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蔡鎮宇、游宜蓁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