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肆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