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叁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
離職役罪。爰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
逾168小時即7日,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對於役政
管理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及被告犯罪後
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用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義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