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3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憲興上列聲請人聲請訂應執行刑案件(108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於108年11月29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關於「拘役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拘役4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關於「拘役40日」之記載,誤載為「拘役30日」,依上述說明,應更正為「拘役40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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