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92,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