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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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張照蓉
陳瓊圓 被告 楊建彬 上列原告等人因被告楊建彬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60號),對被告就機車修理費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建彬涉嫌過失傷害,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等人雖就機車修理費新臺幣5,700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楊建彬被訴之犯罪事實,乃過失傷害人之身體,原告因此犯罪所生之損害,僅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及慰撫金(此部分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而已,原告主張之機車修理費,顯非因起訴之犯罪事實所發生之損害,自不得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應將此部分之請求,予以駁回。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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