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債權人彰化縣聖神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進豐 代理人 方怡雅 債務人 蘇永富蘇施 櫻花之繼承人債務人 蘇麗瑜 即蘇施櫻花之繼承人債務人 蘇麗蘭 即蘇施櫻花之繼承人債務人 莊壁菁
一、債務人蘇永富、蘇麗瑜、蘇麗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施櫻花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莊壁菁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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