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而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前揭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即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2月26日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相對人所有、為聲請人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惟相對人已於95年7月26日死亡,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於聲請人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時即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一當事人能力欠缺之情形無從補正,依據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