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10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亦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送達證書影本1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1紙、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1紙附卷足證,堪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聲請人之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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