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秋全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秋全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4年,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4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