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 胡雲萍 (即 胡智翔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昱萱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8ND0000000011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228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3000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1200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3100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4200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900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8000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2801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7801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