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 王策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管理FACEBOOK匿名社團「靠北銀行員」粉絲專頁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卷第29頁)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卷第31-37頁)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