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停字第3號聲請人 林宏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