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86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邱仕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壹拾陸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應繳本金與利息總額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捌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應繳本金與利息總額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玖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