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99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簡國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萬參仟 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47之1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百分之15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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