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陳貴枝 訴訟代理人 黃佳祥 被告 張珉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43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