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9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簡素霞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複代理人 劉孟杰 被告即反訴原告 章進財
章元瑯 林政良 林宛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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