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84號聲請人 羅珖瑜 (即 羅永弘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許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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