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由力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告訴人 鄭惠文 對被告陳由力提出之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4533號被告陳由力男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號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由力係駕駛車輛載送貨物至各地為附隨業務,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10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小客貨車送貨途中,沿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三段外側快車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行至該路與崇德路之交岔路口欲停等紅燈時,理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因操控車輛不當,誤踩油門,適有鄭惠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在該處停等紅燈,自後遭陳由力所駕駛之自小客貨車撞及而人車倒地,因此受有雙膝擦挫傷合併前胸右腰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鄭惠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陳由力之供述│於上開時、地,於送貨途中││││,因誤踩油門,自後追撞告││││訴人鄭惠文之機車,致其受││││傷之經過。│├───┼──────────┼────────────┤│二│告訴人鄭惠文之指述│全部之犯罪事實。│├───┼──────────┼────────────┤│三│診斷證明書2紙│告訴人受傷之情形。│├───┼──────────┼────────────┤│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本件車禍發生之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2.現場情形及兩車車損之情│││表(一)(二)、卷附│形。│││照片23幀、車輛詳細│3.被告所駕駛之自小客貨車│││資料報表│之車主為金旺來企業有限公││││司。│└───┴──────────┴────────────┘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檢察官黃莉琄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施建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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