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丙○○○聲請人丁○○聲請人甲○○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乙○○亡)生
七右聲請人因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街一二七之二號)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爰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如下: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鄭新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B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