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新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國偉 律師
許修豪 律師 吳姝叡 律師被告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法定代理人丁○○住同右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二複代理人丙○○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覽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