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基簡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重製光碟壹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之1條第2項、第3項前段之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㈡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金錢,竟圖以侵害著作權
之方式獲取財物,損及著作權人之正常營收,對交易秩序之公平與公正亦有不良之影響,併被告實際販售之數量、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來茲,用啟自新。
三、扣案之非法重製光碟1片,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前段、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彭淑芳【附錄論罪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1386號被告甲○○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街○號2樓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設於基隆市○○區○○街○號1樓之「必誠電器有限公司」(下稱必誠公司)負責人,其明知於民國88、89年間之不詳日時,向一年籍姓名不詳男子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購買之TECHSTAR牌伴唱主機所附之光碟1片內所燒錄之「夜空」、「最後一夜」、「飄香夢」、「淚的小花」及「追夢」等伴唱歌曲之詞曲之音樂著作,均係未經業已獲得專屬授權,而享有該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常夏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為侵害常夏公司音樂著作財產權之物,竟意圖散布上開重製光碟,於96年3、4月間起,即將上開伴唱機及重製光碟擺放在必誠公司貨架上,欲以90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而公開陳列之;嗣經常夏公司人員乙○於97年2月25日下午5時前往必誠公司查訪發現,遂報警處理,經警於同年3月27日下午3時25分許,持搜索票前往必誠公司搜索,當場扣得上開伴唱機1臺、重製光碟1片、遙控器1具及AV端子1條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常夏公司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自承其有將上開重製光碟連同伴唱機等物陳列在必誠公司內,欲售予不特定人,而該光碟上並無印製任何公司之名稱及地址之供述;(二)告訴代理人乙○警詢之指訴;(三)扣案之上開伴唱機、遙控器、點歌本及重製光碟;(四)專屬授權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現場、實際點選播放上開重製光碟內各該歌曲之照片影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罪嫌。扣案之上開重製光碟1片,並請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檢察官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