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李裕琦 被告 杜妙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9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陳明珠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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