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呂世名 被告 傅譯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