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7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潘龍柱潘宏明 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
,對本院民國103年5月26日所為103年度北補字第271號補繳
裁判費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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