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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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90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孫于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78,075元,自起息日93年06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924,647元,及其中本金236,258自起息日109年01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緣債務人孫于涵於91年06月03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002,722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9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孫于涵│自起息日9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8075││06月26日起至│││││元││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孫于涵│自起息日1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36258││年01月03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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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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