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32號聲請人捷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大中 代理人 潘隆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喻誠德附表: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捷流閥業股│彰化銀行土│108年11月30│45,013元│FR0000000││││份有限公司│城分行│日││││││楊大中││││││├───┼─────┼─────┼──────┼─────┼─────┼──┤│002│捷流閥業股│彰化銀行土│109年1月31日│22,694元│FR0000000││││份有限公司│城分行│││││││楊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