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12號上訴人即被告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幃昌 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萬4,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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