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27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278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 柒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陸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止,延滯第一個月加計新台幣壹佰
元,延滯第二個月加計新台幣參佰元,延滯三個月以上者,每月
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洪慕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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