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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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 溫盛華 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彥端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及受僱公司名稱暨工作內容。
二、聲請人應陳報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三、聲請人應陳報除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如無,聲請人如何何支應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