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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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在監執行中,於民國96年4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7月30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祥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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