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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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2804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