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穆少斌選任辯護人吳孟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8406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穆少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至三「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印文、署名,以及未扣案之偽造「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宏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閎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鉅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穆少斌自民國97年11月間起,擔任聯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大公司)業務課長,而聯大公司於102年
5月間與 雍河院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至23號,以下簡稱雍河院管委會)簽署駐衛保全契約,約定由聯大公司自102年5月31日起至103年
5月31日止,負責雍河院社區之駐衛保全服務,聯大公司因此指派穆少斌負責雍河院社區安全維護事宜。嗣雍河院管委會於102年6月初,委託穆少斌向新北市政府永和區公所申請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公寓大廈建築物成立管理委員會,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檢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詎穆少斌為儘速向新北市政府永和區公所申請設立管理委員會,遂便宜行事,其明知雍河院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未曾於102年6月15日上午10時許,在雍河院社區交誼廳召開雍河院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先於
102年6月初起至同年月10日止期間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造「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公司)、「宏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陸公司)、「閎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閎崴公司)、「鉅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合公司)等公司之印章各1顆,旋於102年6月10日某時許,在雍河院社區交誼廳內,蓋用上開偽造之合眾公司印章並偽簽合眾公司經理「 吳正隆 」署名(因此產生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吳正隆」署名1枚),藉此製作雍河院社區於102年6月15日上午10時召開第1屆第1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不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即附表一所示文件),又於同日某時許,在聯大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辦公室內,由穆少斌及不知情之聯大公司員工約5、6人,在如附表二所示之簽到名冊上,偽簽如附表二各編號「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數量」欄所示之住戶簽名,用以偽造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住戶曾經出席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不實內容私文書,以及在如附表三所示之出席委託書上,偽造如附表三各編號「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數量」欄所示之委託人、代理人印文及署名,以此偽造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區分所有權人委託各該編號所示之代理人出席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由穆少斌一併於102年6月17日向新北市政府永和區公所提出申請報備成立雍河院管委會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分遭冒用名義簽名或蓋印之雍河院社區住戶、區分所有權人及吳正隆、合眾公司暨新北市政府永和區公所對於公寓大廈管理之正確性(穆少斌各次所偽造之文件及其上所偽造之署名、印文暨數量,詳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數量」欄所載)。嗣雍河院社區區分所有權人 項道明 等人發覺社區未曾召開上揭會議,且遭偽造簽名,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穆少斌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項道明、 劉積榮 、 鄭英美 、 郝允杰 、 郭珍娜 、 蔡秀芳
、 袁壽宏 、 李偉強 、 吳英釧 、 林立華 、 林玫君 、 陳振献 分別於偵查中之指訴。
㈢證人 何國豪 、吳正隆、 陳緯辰 、 徐一鳴 分別於偵查中之證詞。
㈣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2年6月24日新北永工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雍河院管理委員會申請報備書、申請報備檢查表、102年6月15日雍河院社區102年度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102年6月15日雍河院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簽到名冊各1份、雍河院會議出席委託書37份(見偵查卷第13頁至第15頁、第33頁至第59頁反面)。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基於向新北市政府永和區公所申請報備成立雍河院管委會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空接續偽造印章及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之印文、署名,各次舉動之獨立性甚低,無從割裂評價,本僅應論以1罪,惟其偽造印章、印文及署名又係偽造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住戶姓名誤載為陳振「猷」,應予更正如附表二編號5所載。
㈡爰審酌被告所為有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雍河院社區住
戶、區分所有權人、合眾公司、吳正隆及新北市政府永和區公所對於公寓大廈管理之正確性,實有不該,惟其始終坦承犯行,並取得部分住戶及閎崴公司、合眾公司、宏陸公司、鉅合公司之諒解,足認被告之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末查,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已坦承犯錯,頗見悔意,堪認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另斟酌部分社區住戶、區分所有權人及閎崴公司、合眾公司、宏陸公司、鉅合公司亦已表示宥恕被告之意旨明確,有和解書12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2紙、宏陸建設開發(股)公司104年1月14日(104)宏業字第000000000號函、鉅合建設(股)公司104年1月14日(104)鉅業字第000000000號函各1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80頁、第87頁至第90頁),是以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㈣如附表一至三「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印
文及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偽刻之「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宏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閎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鉅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1顆,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故亦均應依同上規定併為沒收之宣告。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102年6月15日雍河院社區102年度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1份、附表二所示之偽造「102年6月15日雍河院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簽到名冊」1份及附表三所示之偽造「102年6月15日雍河院會議出席委託書」37份,均業已交付新北市政府永和區公所而行使,並非被告所有,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數│備註││││量││├──┼──────────┼──────────┼───────┤│1│102年6月15日雍河院│「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103年度偵字第│││社區102年度第一屆第│限公司」印文2枚、「│14397號偵查卷│││一次(臨時)區分所有│吳正隆」署名1枚│第33頁「主席」│││權人會議記錄││欄│└──┴──────────┴──────────┴───────┘附表二:102年6月15日雍河院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簽到名冊┌─┬─────────┬────────┬──┬─────────┬─────────┐│編│偽造之印文、署名及│備註(103年度偵│編號│偽造之印文、署名及│備註(103年度偵字││號│數量│字第14397號偵查││數量│第14397號偵查卷)││││卷)││││├─┼─────────┼────────┼──┼─────────┼─────────┤│1│「 許嘉琳 」署名1枚│第34頁反面編號1│55│「 張雪敬 」署名1枚│第37頁編號74│├─┼─────────┼────────┼──┼─────────┼─────────┤│2│「 許惠琦 」署名1枚│第34頁反面編號3│56│「 顏淑玲 」署名1枚│第37頁編號75│├─┼─────────┼────────┼──┼─────────┼─────────┤│3│「袁壽宏」署名1枚│第34頁反面編號4│57│「鄭英美」署名1枚│第37頁編號75│├─┼─────────┼────────┼──┼─────────┼─────────┤│4│「 劉國芬 」署名2枚│第34頁反面編號5│58│「 劉薇薇 」署名1枚│第37頁編號77││││、第37頁編號72││││├─┼─────────┼────────┼──┼─────────┼─────────┤│5│「陳振献」署名2枚│第34頁反面編號6│59│「 柯懿玲 」署名1枚│第37頁編號78││││、第40頁反面編號│││││││34││││├─┼─────────┼────────┼──┼─────────┼─────────┤│6│「曹康」署名1枚│第34頁反面編號7│60│「 洪志昇 」署名1枚│第37頁編號79│├─┼─────────┼────────┼──┼─────────┼─────────┤│7│「 曹江 」署名1枚│第34頁反面編號8│61│「 陳慧君 」署名1枚│第37頁編號80│├─┼─────────┼────────┼──┼─────────┼─────────┤│8│「 姚佳利 」署名5枚│第34頁反面編號9│62│「 葉靜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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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靜枝 」署名1枚│第38頁編號98│││枚│││││├─┼─────────┼────────┼──┼─────────┼─────────┤│19│「 楊永玲 」署名5枚│第35頁編號22、第│73│「 施藹玲 」署名1枚│第38頁編號99││││35頁反面編號36、│││││││第37頁反面編號85│││││││、第40頁編號15、│││││││第40頁反面編號33││││├─┼─────────┼────────┼──┼─────────┼─────────┤│20│「何國豪」署名7枚│第35頁編號23、第│74│「 張傑 」署名5枚│第38頁編號101、第││││38頁編號106至│││38頁反面編號115、││││109、第38頁反面│││第39頁反面編號9、││││編號110、111│││第40頁編號21、22│├─┼─────────┼────────┼──┼─────────┼─────────┤│21│「 張長根 」署名1枚│第35頁編號24│75│「 洪文旭 」署名1枚│第38頁編號102│├─┼─────────┼────────┼──┼─────────┼─────────┤│22│「 王坤得 」署名1枚│第35頁編號26│76│「 陳孟龍 」署名1枚│第38頁編號103│├─┼─────────┼────────┼──┼─────────┼─────────┤│23│「 林雅勻 」署名1枚│第35頁編號26│77│「 陳佩君 」署名1枚│第38頁編號104│├─┼─────────┼────────┼──┼─────────┼─────────┤│24│「 沈庭伃 」署名1枚│第35頁編號27│78│「 姚麗芳 」署名1枚│第38頁編號105│├─┼─────────┼────────┼──┼─────────┼─────────┤│25│「 陳柏宏 」署名1枚│第35頁編號27│79│「 郭均豪 」署名1枚│第38頁反面編號112│├─┼─────────┼────────┼──┼─────────┼─────────┤│26│「 王相荃 」署名1枚│第35頁編號28│80│「 廖偉彤 」署名1枚│第38頁反面編號112│├─┼─────────┼────────┼──┼─────────┼─────────┤│27│「 林琮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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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琦詠 」署名1枚│第39頁反面編號5│├─┼─────────┼────────┼──┼─────────┼─────────┤│38│「 沈志華 」署名1枚│第35頁反面編號42│92│「 江采璇 」署名1枚│第39頁反面編號6│├─┼─────────┼────────┼──┼─────────┼─────────┤│39│「 陳美榮 」署名1枚│第35頁反面編號43│93│「 朱湘玲 」署名1枚│第39頁反面編號7│├─┼─────────┼────────┼──┼─────────┼─────────┤│40│「 蕭亦麒 」署名1枚│第35頁反面編號44│94│「 黃梅秀 」署名1枚│第39頁反面編號8│├─┼─────────┼────────┼──┼─────────┼─────────┤│41│「 陳麗鈞 」署名1枚│第36頁編號46│95│「 施延祚 」署名1枚│第39頁反面編號11│├─┼─────────┼────────┼──┼─────────┼─────────┤│42│「 吳素蓮 」署名4枚│第36頁編號47、48│96│「 曾嘉川 」署名1枚│第39頁反面編號13││││、51、52││││├─┼─────────┼────────┼──┼─────────┼─────────┤│43│「 李文孝 」署名1枚│第36頁編號50│97│「 戴龍生 」署名1枚│第39頁反面編號14│├─┼─────────┼────────┼──┼─────────┼─────────┤│44│「 林金錫 」署名1枚│第36頁編號53│98│「 李怡政 」署名1枚│第40頁編號16│├─┼─────────┼────────┼──┼─────────┼─────────┤│45│「 周漢儒 」署名1枚│第36頁編號54│99│「 易國芬 」署名1枚│第40頁編號17│├─┼─────────┼────────┼──┼─────────┼─────────┤│46│「 陳黃鳳 」署名1枚│第36頁編號57│100│「 王素娟 」署名1枚│第40頁編號18│├─┼─────────┼────────┼──┼─────────┼─────────┤│47│「 丘蕙瑄 」署名1枚│第36頁反面編號58│101│「 江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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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1枚│第36頁反面編號65│合計偽造署名共130枚│└─┴─────────┴────────┴──────────────────────┘附表三:102年6月15日雍河院會議出席委託書(共37份)┌─┬───────────────┬─────┬─┬───────────────┬─────┐│編│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數量│備註(103│編│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數量│備註(103││號││年度偵字第│號││年度偵字第││││14397號偵│││14397號偵││││查卷)│││查卷)│├─┼───────────────┼─────┼─┼───────────────┼─────┤│1│「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1頁反面│20│「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1頁│││欄「宏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欄「 陳世村 」署名1枚││││印文1枚│││「代理人姓名」欄「楊永玲」署名││││「代理人姓名」欄「何國豪」署名│││1枚││││1枚│││││├─┼───────────────┼─────┼─┼───────────────┼─────┤│2│「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2頁│21│「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1頁反面│││欄「 黃絹絹 」署名1枚│││欄「鉅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代理人姓名」欄「姚佳利」署名│││1枚││││1枚│││「代理人姓名」欄「何國豪」署名│││││││1枚││├─┼───────────────┼─────┼─┼───────────────┼─────┤│3│「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2頁反面│22│「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2頁│││欄「 鄧后珊 」署名1枚│││欄「 楊銘同 」署名1枚││││「代理人姓名」欄「楊永玲」署名│││「代理人姓名」欄「楊永玲」署名││││1枚│││1枚││├─┼───────────────┼─────┼─┼───────────────┼─────┤│4│「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欄│第43頁│23│「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2頁反面│││」「閎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欄「鉅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1枚││││「代理人姓名」欄「張傑」署名1│││「代理人姓名」欄「何國豪」署名││││枚│││1枚││├─┼───────────────┼─────┼─┼───────────────┼─────┤│5│「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3頁反面│24│「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3頁│││欄「 林志明 」署名1枚│││欄「 蕭博謙 」署名1枚││││「代理人姓名」欄「張傑」署名1│││「代理人姓名」欄「張傑」署名1││││枚│││枚││├─┼───────────────┼─────┼─┼───────────────┼─────┤│6│「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4頁│25│「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3頁反面│││」欄「 顏世瑩 」署名1枚│││欄「 蔡淑芬 」署名1枚││││「代理人姓名」欄「楊永玲」署名│││「代理人姓名」欄「姚佳利」署名││││1枚│││1枚││├─┼───────────────┼─────┼─┼───────────────┼─────┤│7│「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4頁反面│26│「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4頁│││」欄「 柯鴻洋 」署名1枚│││欄「吳秉興」署名1枚││││「代理人姓名」欄「張傑」署名1│││「代理人姓名」欄「連滿足」署名││││枚│││1枚││├─┼───────────────┼─────┼─┼───────────────┼─────┤│8│「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5頁│27│「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4頁反面│││欄「鉅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欄「 張桂花 」署名1枚││││1枚│││「代理人姓名」欄「張雪敬」署名││││「代理人姓名」欄「何國豪」署名│││1枚││││1枚│││││├─┼───────────────┼─────┼─┼───────────────┼─────┤│9│「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5頁反面│28│「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5頁│││欄「 林靜美 」署名1枚│││欄「 林志宏 」署名1枚││││「代理人姓名」欄「姚佳利」署名│││「代理人姓名」欄「陳佩君」署名││││1枚│││1枚││├─┼───────────────┼─────┼─┼───────────────┼─────┤│10│「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6頁│29│「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5頁反面│││欄「鉅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欄「 陳執中 」署名1枚││││1枚│││「代理人姓名」欄「姚佳利」署名││││「代理人姓名」欄「何國豪」署名│││1枚││││1枚│││││├─┼───────────────┼─────┼─┼───────────────┼─────┤│11│「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6頁反面│30│「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6頁│││欄「 許明順 」署名1枚│││欄「 戴月琴 」署名1枚││││「代理人姓名」欄「何國豪」署名│││「代理人姓名」欄「戴龍生」署名││││1枚│││1枚││├─┼───────────────┼─────┼─┼───────────────┼─────┤│12│「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7頁│31│「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6頁反面│││欄「 陳旦生 」署名1枚│││欄「 施旻君 」署名1枚││││「代理人姓名」欄「姚佳利」署名│││「代理人姓名」欄「施延祚」署名││││1枚│││1枚││├─┼───────────────┼─────┼─┼───────────────┼─────┤│13│「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7頁反面│32│「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7頁│││欄「 許淑峰 」署名1枚│││欄「蔡淑」署名1枚││││「代理人姓名」欄「吳素蓮」署名│││「代理人姓名」欄「陳孟龍」署名││││1枚│││1枚││├─┼───────────────┼─────┼─┼───────────────┼─────┤│14│「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8頁│33│「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7頁反面│││欄「 武治中 」署名1枚│││欄「 李月娥 」署名1枚││││「代理人姓名」欄「吳素蓮」署名│││「代理人姓名」欄「王濃志」署名││││1枚│││1枚││├─┼───────────────┼─────┼─┼───────────────┼─────┤│15│「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8頁反面│34│「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8頁│││欄「 曾詩文 」署名1枚│││欄「 楊雅春 」署名1枚││││「代理人姓名」欄「吳素蓮」署名│││「代理人姓名」欄「歐陽克俊」署││││1枚│││名1枚││├─┼───────────────┼─────┼─┼───────────────┼─────┤│16│「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9頁│35│「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8頁反面│││欄「許淑峰」署名1枚│││欄「蔡秀芳」署名1枚││││「代理人姓名」欄「吳素蓮」署名│││「代理人姓名」欄「 陳玟岑 」署名││││1枚│││1枚││├─┼───────────────┼─────┼─┼───────────────┼─────┤│17│「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9頁反面│36│「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9頁│││欄「鉅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欄「 鄧元敦 」署名1枚││││1枚│││「代理人姓名」欄「周家宏」署名││││「代理人姓名」欄「何國豪」署名│││1枚││││1枚│││││├─┼───────────────┼─────┼─┼───────────────┼─────┤│18│「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0頁│37│「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9頁反面│││欄「 朱麒麟 」署名1枚│││欄「 張賴冠 錡」署名1枚││││「代理人姓名」欄「朱曼莉」署名│││「代理人姓名」欄「張傑」署名1││││1枚│││枚││├─┼───────────────┼─────┼─┴───────────────┴─────┤│19│「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0頁反面│以下空白│││欄「 胡谷展 」署名1枚│││││「代理人姓名」欄「楊永玲」署名│││││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