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抗告人 鐘烱賢 代理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調解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1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4年9月22日,係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調解,並非聲請更生,原裁定認事用法顯與事實不符等語。
二、經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