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劉士銘 被告 陳楊明
藍寶宜 (原名 陳藍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觀諸卷附原告所提出之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8條載稱:「……若借款人不依約履行責任,經貴公司提起訴訟時,借款人與連帶保證人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