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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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9年度竹簡字第11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邱忠義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兆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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