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東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東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東簡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鐵搥壹把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乃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應予尊重,憑仗酒意即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並審酌被告於民國98年間亦曾因妨害公務案件,而經本院以98年度竹東簡字第241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詎仍不知悔改,並考量其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未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